鋼筋混擬土造建築物之損壞到下列情形之一者,即符合本保險之理賠標準:
一、『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』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(一)建築物傾倒或塌陷
(二)建築物整體傾斜率(建築物總樓層變位/建築物總樓層高)或建築物部分樓層以上傾斜率(部分樓層以上變位/部分樓層高)為1/30以上。
二、『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50%以上』者:
係指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經由評定柱、梁、結構牆損壞程度等相關資料,輸入地震保險基金之全損理賠認定資訊系統,計算出該住宅建築物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之比率,以評定或鑑定是否達到本保險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50%以上之理賠標準。前述計算方式,可使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比率之計算達到合理化、標準化及透明化之目的,並提升本保險理賠效率。